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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20083
- 處分日期
- 2018/12/17
- 違規日期
- 2018/09/2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於本縣埔鹽鄉永平村番金路134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並為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所述應設置乙級專責人員之事業,並經本府105年11月22日府授環水字第1050402840號函核准設置在案,且迄今尚未註銷或變更設置,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9月27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專責人員並未在場且未備有請假紀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8年1月31日前),檢具稽查次日起至提報日止之專責人員相關簽到退、請假及各項應簽章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橋頭村彰鹿路七段六八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永平村番金路134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