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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4-090010
- 處分日期
- 2015/09/08
- 違規日期
- 2015/06/1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7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4年10月9日前),檢具自104年6月17日起至提送日止之廢水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量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等紀錄文件,並辦理排放許可證變更登記或回復原許可登記事項,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裁處。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延和里埔內街四一一巷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延和里埔內街411巷10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