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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鴻畜牧場

文號
40-108-030010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9/03/20
違規日期
2019/02/07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8條,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台端於本縣芳苑鄉芳林段49、50地號從事豬隻飼育作業。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2月7日派員赴現場執行督察結果,發現台端有收受事業產出之廚餘飼養豬隻,未檢具再利用檢核表,向本局提出再利用登記檢核申請;未與廚餘產源事業簽訂契約書;未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及事業名稱作成紀錄供查核,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第8條、第9條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請停止上述廢棄物再利用行為或於申請再利用登記檢核通過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倘再經相關環保機關勾稽或稽查等,查獲違規實情仍將依法辦理。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第8條、第9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芳林段四九地號,芳林段五○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芳林段49、50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