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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10012
- 處分日期
- 2018/01/03
- 違規日期
- 2017/10/2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76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停止作為
- 違規情節
- 以原水槽(一)旁之閥門調整原水槽(二)原廢水流向,於閥門關閉時,廢水停止回流集水井,改流經原水槽(二)下方埋設之專管(下稱繞流管),最終於廠區前方大門水泥路面下方溝渠內未經核准之排放口(距放流口上游約1m處),排放至承受水體;放流水導電度為387μS/cm,低於其前一處理設施(即緩衝槽)處理後廢(污)水導電度669μS/cm之80%,且兩者導電度比(R)為0.578,經查貴公司係以2樓陽台控制開關及遙控器控制自來水自另ㄧ地下專管(稀釋管)注入前開原水槽(二)下方繞流管及放流管,以達稀釋廢水、沖刷溝渠並得以誤導稽查人員目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764000元整,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06年10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4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埔鹽村埔港路六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埔鹽村埔港路6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