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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50023
- 處分日期
- 2019/05/23
- 違規日期
- 2019/03/1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青年廠)從事氧化銅及碳酸銅生產作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3月11日派員至貴公司(青年廠)執行督察作業時,發現「烘乾」製程單元設有廢氣排放管道至廠頂外,廢氣排出前僅設有2座袋式集塵器回收含銅集塵灰空氣污染物,惟排出廢氣之排放管道因未設置供鑑定其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設施(如採樣平台),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4項暨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6月27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8年06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4項暨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規定並依同法第71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內湖區基湖路三五巷二二號八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青年路一五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