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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110008
- 處分日期
- 2020/11/05
- 違規日期
- 2020/09/1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9年9月12日10時48分派員至貴公司周界外福德中排巡查,發現渠道牆面之不明管路正流出白色廢污水,經本局會同貴公司人員於廠內稽查,該不明管路延伸至貴公司廠內側溝,且貴公司人員證述該股白色廢污水為化糞池排出,經立即於該管路出口採集白色廢污水檢測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為5.2,確已造成福德中排水體(屬臺中港區水污染管制區)污染,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貴公司文到7日內妥為收集、處理廠區廢污水,切勿直接排棄於周界外水體;倘需排放廢污水,應經妥善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始得排放。限改日期:109年11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排棄清洗作業廢水致污染周界外水體,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中社里中社路九七之八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梧南路4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