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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40010
- 處分日期
- 2017/04/28
- 違規日期
- 2017/03/0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固定污染源「飼料製造程序(M02)」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3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附表所定需設置乙級空污專責人員,依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之規定:「.....公私場所應指定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人員代理,.....前項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公私場所應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再查貴公司前於105年11月21日來函因空污專責人員離職申請專責代理,代理有效期限經本府核定為105年12月5日起106年3月5日止,貴公司未依前揭規定於代理期滿前15日內(即106年2月18日)完成同一級別之專責人員設置,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設置及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6年07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第33條第3項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環工路五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環工路五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