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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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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100010
- 處分日期
- 2023/10/25
- 違規日期
- 2023/08/2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依據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貴公司缺失情形有下列4項:1.第4條第1項第5款: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噴灑水量及頻率不足,致堆置物未保持濕潤,記缺失點數4點。2.第6條第2款:運輸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點數4點。3.第6條第3款:運輸車輛離開前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不得附著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記缺失點數10點。4.第7條:貴公司M01製程於封閉式建築物內操作者,未符合本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記缺失點數4點。以上缺失點數總計22點依據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貴公司缺失情形有下列4項:1.第4條第1項第5款: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噴灑水量及頻率不足,致堆置物未保持濕潤,記缺失點數4點。2.第6條第2款:運輸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點數4點。3.第6條第3款:運輸車輛離開前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不得附著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記缺失點數10點。4.第7條第1項3款:貴公司M01製程於封閉式建築物內操作者,未符合本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記缺失點數4點。以上缺失點數總計22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完成記點缺失項目之改善,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1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第6條第2款、第3款及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伸港鄉溪底村工西二路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伸港鄉溪底村工西二路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