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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5-030026
- 處分日期
- 2016/03/24
- 違規日期
- 2015/08/1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30000元整,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5月6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登載事項操作或申請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之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等資料,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5年05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上開事由因具因果關連性,應認屬同一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暨修正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項次1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東芳里永芳路五六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東芳里永芳路56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