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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110010
- 處分日期
- 2022/11/22
- 違規日期
- 2022/10/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B廠屬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廢(污)水處理代理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代理期滿前15日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惟貴公司南科B廠廢(污)水處理代理○○代理至111年10月15日止,未於代理期滿前15日內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案於111年11月4日完成專責人員設置,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善化區環東路二段三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善化區環東路二段三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