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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120048
- 處分日期
- 2024/12/23
- 違規日期
- 2024/10/2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屬台中港油庫領有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325-02號),本局於113年10月23日派員至貴公司所屬台中港油庫執行稽查作業,查核時製程運作中,發現未依核定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違規事項如下:(一)依貴公司提供112年原物料報表核對醋酸甲酯用量8,371.71公噸/年(許可核定4,000公噸/年)、其他物料(甲基丙烯酸甲酯、911醇(即磷苯二甲酸二(C9-C11)酯))用量21,179.419公噸/年(許可核定10,000公噸/年),皆已逾10%容許範圍。(二)A002吸附設備壓差值為-4mmH2O(許可核定範圍1~10mmH2O),另核對113年10月防制設備操作紀錄表,A002紀錄之壓差值亦有超過許可核定10%容許範圍情形。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2月26日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3年12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長安東路二段九十號五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南堤路三段三○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