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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10004
- 處分日期
- 2017/01/03
- 違規日期
- 2016/12/1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4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所屬東二廠於本市大甲區東二街28號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業(係為大甲幼獅工業區納管事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814-00號),經經濟部工業局大甲幼獅工業區服務中心於105年11月4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所屬東二廠於晴天有不明廢(污)水經由廠內雨水道排放至工業區內專用雨水下水道,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2.本案經經濟部工業局大甲幼獅工業區服務中心於105年11月8日派員前往複查結果,貴公司所屬東二廠已將破裂之管線修繕完成,已無污水排放至雨水下水道,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5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青年路一二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東二街2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