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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7-080001
- 處分日期
- 2018/08/31
- 違規日期
- 2018/07/0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4條
- 罰鍰金額
- NT$24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7月9日派員至貴公司複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2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採集之有害集塵灰(銅化合物:108mg/L),目前仍貯存至廠區內,惟原貯存於作業區內之有害集塵灰,目前移置至產品區貯存,該盛裝材料容器仍未標示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及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另產出之有害事業廢棄物銅及其化合物未依限於107年3月31日前提清理計畫書送本局審查,再查資源化產品玻璃纖維粉銷售予長松公司再利用,且未依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申報銷售流向、庫存等情形,上述違規情事貴公司均未依本局107年3月12日環廢字第1070009955號函所開立之裁處書『裁處字號:44-107-030002及40-107-030008』所載限期改善期限於107年3月31日前完成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9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第6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4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苗栗縣銅鑼鄉銅鑼村民治路二五號
- 違規地址
- 苗栗縣銅鑼鄉銅鑼村民治路2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6/02 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