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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彰濱產業園區下水道系統營運中心

文號
30-104-100001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5/10/01
違規日期
2015/08/04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第1款,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
罰鍰金額
NT$17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70000元整,應於104年11月6日前檢具具體改善措施報告書,並經所屬廢水專責人員確認以及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或恢復與原許可證登載事項相符之具體改善證明文件等資料,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裁處。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第1款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第18條、第14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鹿港鎮鹿工北三路八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鹿港鎮鹿工北三路8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