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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10007
- 處分日期
- 2018/11/02
- 違規日期
- 2014/09/2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梧棲區民權段1500、1501、1502-1、1516地號施作「洽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B.D棟)」,經查該工程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地,已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中營建工地之事業定義,該校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並業已完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該工程已於105年1月14日竣工,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之必要。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自立一街一八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民權段1500、1501、1502-1、1516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