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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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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100012
- 處分日期
- 2019/10/18
- 違規日期
- 2019/02/2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814,4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未設置廢水處理設施且未依規定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即逕行排放振動研磨所產作業廢水至地面承受水體,經採排放口水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362mg/L(放流水標準為100mg/L,超過2.62倍),懸浮固體為1260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超過41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14400元整,貴公司於停工期間,為避免現場遺留廢液及廢水造成二次污染,請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委由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完成清理。
貴公司倘欲從事廢(污)水產生製程作業,請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申辦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俟取得後始得作業。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裁處罰鍰。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三段九六五之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三段965-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