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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70012
- 處分日期
- 2021/07/20
- 違規日期
- 2020/12/0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大里廠)從事包裝用紙製造作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簡稱中區大隊)於109年12月9日會同本局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至現場督察,查核時廠內製程作業中,貴公司(大里廠)領有固定污染源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核對現場查獲廠內發現噴粉機1台,且現場運作中,並有使用原料進行噴粉作業,惟未於許可證內登載;積層貼合區(E004)與無溶劑貼合機廢氣管道先匯合後再與印刷機(E101)廢氣管道匯合,與許可證登載廢氣流向不符;洗滌塔(A001)及前端製程(印刷作業區(E001)及塗佈機(E102))運作中,惟防制設備(A001)廢氣入口前端溫度計因故障致無法有效判讀數值,與許可證登載內容不符,上述情形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並限期於110年8月31日前備齊相關文件提出操作許可證異動或變更申請。限改日期:110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里區大元里國光路一段一二五巷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里區大元里國光路一段一二五巷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