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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70017
- 處分日期
- 2021/07/20
- 違規日期
- 2021/03/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16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本局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前瞻水環境河川水體水質改善推動與管理計畫」人員於110年3月26日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氨氮檢驗值162mg/L(標準值150 mg/L),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5000元整,限改條件: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10年08月26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一甲里忠義一街三八巷一三號、中正路三段三○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一甲里忠義一街38巷13號及中正路三段30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