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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080022
- 處分日期
- 2024/08/27
- 違規日期
- 2024/07/1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前於113年7月16日14時整派員稽查,貴公司於前開地號堆置土石方(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前開地號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土石方)實際堆置面積大於100平方公尺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列管對象,本局針對前開地號土地稽查缺失記點如下:第4條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4、採堆置區四周以防塵網或阻隔牆圍封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 防塵網或阻隔牆高度未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1.25倍...7、採設置自動灑水設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灑水範圍未涵蓋堆置區域,或噴灑水量及頻率不足,致堆置物未保持濕潤。」,記點4點。第6條第2款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 (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10、採舖設粗級配或粒料者,舖設厚度不足,或作業期間未灑水,使表面保持濕潤。」,記點4點。第6條第3款及第4款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13.須洗掃其運輸輛出入口之鄰接道路,並設置自動洗車設備者,未依規定洗掃或設置。」,記點10點。第11條攝錄影監視系統:「1.須設置攝錄影監視系統而未設置。」,記點10點。綜上,上述違規態樣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共計記28點,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里區長榮里益民路二段五七巷五五之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里區長榮里益民路二段五七巷五五之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