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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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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10001
- 處分日期
- 2019/01/03
- 違規日期
- 2017/09/2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
- 罰鍰金額
- NT$21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廠內(T01-10活性碳吸附裝置)進入(T01-2廢水調整池)與(T01-11緩衝池2)為同一條管線連接三通管,與許可所登載之流向示意圖不符。(2)廠內(T01-9緩衝池1)與(T01-11)設有連通管,與許可所登載之流向示意圖不符。(3)廠內現場水錶型號校正頻率應為一年一次,經查證發現自102年起校正頻率皆超過一年,與規定不符。(4)廠內所提供之水質檢測報告未檢測未申報除草劑、總氨基甲酸鹽、總有機磷劑共3項。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東勢里八鄰金陵路七段四五七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東勢里金陵路七段四五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