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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07-040001
- 處分日期
- 2018/04/23
- 違規日期
- 2017/07/2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5款,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6款,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8款,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4款,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4款,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2款,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條第5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資源回收作業,經查有下列違規情事:一、廢容器回收物與其他回收物混雜貯存且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其種類名稱、廢容器壓縮磚貯存之壓縮打包作業場地未採防止雨水進入之建築或結構。二、廢照明光源之回收、貯存場地及貯存設施未設置具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三、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未依公告項目分類、分區貯存、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其種類名稱。四、廢鉛蓄電池直接堆置於地面未整齊堆置於貯存容器內、未標示其種類及名稱、且無設置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2款及第4條第5款、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4款、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4款、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5、6、8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新莊區後港一路七六巷一二弄五號二樓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新莊區富國段13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