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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3-080060
- 處分日期
- 2024/08/29
- 違規日期
- 2021/04/0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82,4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臺端未領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非法棄置大量廢棄物於本市關X區民X街1X5巷7X號土地,經本局查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並涉犯同法第46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之行政刑罰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7月1日112年上X字第1X5號刑事判決:處緩刑X年,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伍場次,即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2.臺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部分,本局爰依同法第57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附表三項次二規定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4款規定予以扣抵處新臺幣(下同)28萬2,400元罰鍰,並命停止營業(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4條之1第1項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82400元整,命停止營業(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附表3項次2之規定裁處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3、4項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尚頂里南台街五四巷一八弄一九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關廟區民生街115巷7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