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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120033
- 處分日期
- 2020/12/16
- 違規日期
- 2020/10/1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台中港油庫)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325-00號),經本局109年10月15日派員稽查,核對現場原物料用量發現,貴公司108年度丁酮用量11,183公噸(許可核定6,000公噸)、甲醇用量110,336公噸(許可核定24,000公噸) 、二乙二醇單丁醚用量2,820公噸(許可核定1,000公噸) 、其他用量(911醇1,728公噸、丙二醇甲醚32,635公噸、甲苯3,623公噸、白臘油6,334公噸、對二甲苯1,441公噸、醋酸甲酯9,402公噸)總計55,163公噸(許可核定6,000公噸),均超出許可證核定量且超過容許差值10%以上,與許可證核定內容不一致,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10年1月15日前提出操作許可證異動或變更申請,或依原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限改日期:110年0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長安東路二段九十號五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南堤路三段三○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