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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豐畜牧場
- 文號
- 40-106-050017
- 處分日期
- 2017/05/19
- 違規日期
- 2017/04/07
- 違反法條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有養豬場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4月7日派員現場執行督察結果,發現收受廢粉漿(屬經濟部公告再利用種類:植物性廢渣)供豬隻食用,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剩餘廢棄物之處置、再利用製程用水量、用電量及污染防治操作情形,亦未作成紀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頂廍村一二鄰斗苑路頂後段五○五巷一六九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頂廍村斗苑路頂後段五○五巷一六九號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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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