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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60007
- 處分日期
- 2024/06/24
- 違規日期
- 2024/05/0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經濟部永安產業園區服務中心於113年5月4日查核貴公司高雄廠,發現未經核准排放廢(污)水於園區雨水道;本局於113年5月15日前往貴公司高雄廠查核,貴公司高雄廠人員表示係因113年5月4日收集池內馬達故障,導致收集池內之廢(污)水溢流,由逕流廢水放流口(RD01)排放至園區雨水道,並流至園區大排水溝(尚未流至園區外承受水體),上述情形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略以):「前條事業所產生之廢(污)水,不得排放於該排水區域內之專用雨水下水道。」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安工業區永工二路七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永安工業區永工二路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