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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彈藥庫

文號
40-109-030004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0/03/03
違規日期
2019/05/03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局108年5月3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至本市內門區永和11號稽查,發現貴庫現場設有2套廢彈藥處理設備,其一為旋轉爐及隧道爐(88年啟用,處理爆炸類及非爆炸類廢彈藥);另一為靜態銷毀爐(100年啟用,處理大部份廢彈藥),惟100年啟用之靜態銷毀爐製程未填報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內門區永興里永和一一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內門區永興里永和11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