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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湖(二場)畜牧場

文號
30-107-120022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18/12/27
違規日期
2018/07/17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8條
罰鍰金額
NT$8,4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7年7月17日10時52分會同業者代表至現場查察,稽查當時發現該場旁農田有豬屎廢水污染之情事,依水污染防治法第8條: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廢(污)水處理,其產生之污泥應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放置或棄置,該場未妥善處理污水處理設施之廢(污)水,上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8條規定,本局依法告發。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84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褒忠鄉埔姜村一二鄰太湖路一○○之一號三湖段九一八地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褒忠鄉埔姜村12鄰太湖路100-1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