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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淑霞畜牧場第二場

文號
30-107-120012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8/12/05
違規日期
2018/08/2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31,506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廢水處理設施原水槽之抽水馬達故障,致廢水溢流於場內有疏漏廢(污)水至水體之虞,惟未依規定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1506元整,台端已於107年8月22日未具文號函檢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經審認定已完成改善,故不另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及行政院環保署104年10月19日環署水字第1040083906號令修正發佈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緩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大城鄉西港村楓港段一四六三、一四六四地號西港村通海路一六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大城鄉楓港段1463、1464地號等2筆土地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