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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光華國中學和平樓校舍改善工程-拆除部分

文號
30-107-040015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04/18
違規日期
2018/02/2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罰鍰金額
NT$3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即逕行施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前鎮區和平二路一七○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前鎮區和平二路170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