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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30010
- 處分日期
- 2023/03/15
- 違規日期
- 2023/02/0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535,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位於本市太平區興隆路一段70巷61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497-08號),經本局於112年2月9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貴公司代表人於放流口採樣檢驗結果,測得放流水之氟鹽檢測值:45.5mg/L(限值:1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40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355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興隆里興隆路一段七○巷六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興隆路一段七○巷六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4/16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