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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10106
- 處分日期
- 2018/01/31
- 違規日期
- 2017/07/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6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於放流口採水樣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為107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07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2、經原廢水取樣檢測結果,氰系貯槽(原廢水編號:WM02)廢水經檢測氫離子濃度指數為11.1、鎳為11.0 mg/L,超出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範圍;鉻系收集井(原廢水編號:WM01)廢水經檢測鎳為50.7 mg/L,超出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範圍。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8000元整,並限期於107年3月16日前,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登記或依原許可登記內容運作及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檢測項目須包含化學需氧量,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3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好修里西鄉路一二二巷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好修里西鄉路122巷3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