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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100005
- 處分日期
- 2024/10/01
- 違規日期
- 2024/05/2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5月20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焦碳製造/副產品程序(M13,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275-08號),推焦作業之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9)查獲多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逸散管辦)缺失如下:(一) 堆置逸散性粒狀物(集塵灰)未設置及採行任何防制設施,違反逸散管辦第4條規定,記缺失10點。(二)輸送逸散性粒狀污染物(集塵灰)之管道破損,違反逸散管辦第5條,記缺失4點。(三)運輸車輛之通行路徑路面因集塵灰未清理致明顯色差,違反逸散管辦第6條第2款規定,記缺失4點。(四)綜上,本次合計18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逸散管辦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一○○號、中南一路一段七、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一○○號、中南一路一段七、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18 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