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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100043
- 處分日期
- 2021/10/25
- 違規日期
- 2021/08/0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東二廠)領有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314-00號),本局於110年8月5日派員至貴公司(東二廠)執行稽查作業,發現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違規事項如下:(一)E102鑽孔作業區,新增雷鑽機4台,共計6台。(二)確認前端污染源運作中,後端防制設備A101旋風分離器,其壓降讀值為0立方公尺/分(許可核定範圍2.1-23.7立方公尺/分)。(三)確認前端污染源運作中,後端防制設備 A104洗滌塔廢氣處理量讀值顯示-6.8立方公尺/分(許可核定範圍138~689立方公尺/分);另洗滌液流率計已無刻度,現場無法判定讀值。(四)確認前端污染源運作中,後端防制設備A105吸附設備廢氣處理量讀值為-14立方公尺/分(許可核定範圍45~315立方公尺/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之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青年路一二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東二街二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