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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4-040005
- 處分日期
- 2025/04/21
- 違規日期
- 2025/01/2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 本局於114年1月21日17時20分至現場時僅些微浮油,會同陳情人表示為某汽車維修廠,周圍查看後進廠,該廠設有抽油設施及桶槽,排水出廠前有4槽之油水分離槽,前2槽有浮黑油,但後2槽排出水目視無明顯浮油。2. 陳情人於下游約1公里取灌溉水種約7公頃稻苗,說今天下午約3點多有發現浮油,但稽查時已無。因無發現明顯污染事證,且天已黑,結束稽查。3. 明天下午時段將再前往稽查,並要求某汽車妥於維護油水分離槽。4. 本局於114年1月22日11時30分會同陳情人,農田水利署南投管理處草屯工作站人員現場稽查,出示證件表明來意。5. 查該址從事汽車修配維護作業,稽查時現場營運中。經查該廠作業區設有廢油收集(回收)桶,依該廠廠長表示,廠內因車輛維修作業之廢油,經卸油盆承接收集後倒至廢油回收桶收集,惟稽查時廢油回收桶週邊有廢油溢散污染地面之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依法告發。6. 另該廠廢污水經收集後留至該廠設置之油水分離槽(計4槽)後排至道路側溝續流至灌溉溝渠(北投新圳幹線第1支線大堀分線),惟因該廠廢水排至道路側溝處(承受水體處)無法採去水樣,故於該廠所設油水分離儲留槽最後一槽(第4槽)採取水樣(PH:8.39,水溫23.7°C)共採集4瓶水樣(檢驗項目:SS,油脂(玻璃瓶+硫酸)、COD、重金屬(加硝酸),俟檢驗結果續依相關規定辦理。7. 以上內容及事實經親認無誤後簽名。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4月2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南投縣草屯鎮成功路一段一一七九號
- 違規地址
- 南投縣草屯鎮成功路一段117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