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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4-040019
- 處分日期
- 2025/04/15
- 違規日期
- 2025/02/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4年2月18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查獲有數項缺失未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缺失如下:(一)堆置區採自動灑水,現場查有2個堆置區域灑水器損壞無法使用,導致灑水範圍未涵蓋全區,違反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記缺失4點。(二)車行路徑舖設RC、級配,惟有路面色差、級配舖設厚度不足,違反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記缺失4點。(三)出入口設有自動洗車設備,惟噴水設備部分噴頭堵塞致噴水口設置間隔超過50公分、另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路面色差,違反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記缺失4點。(四)綜上,本次合計12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和平區達觀里東崎路一段二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和平區達觀里東崎路一段二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6/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