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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3-010020
- 處分日期
- 2024/01/12
- 違規日期
- 2023/10/2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領有本局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8臺中市廢乙清字第0059號),設置有一名廢棄物專責技術人員柯○○(合格證書字號:108環署訓證字第HB051031號)。經查環境部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公司於109年至112年期間具有2筆清運聯單紀錄(聯單編號R840082710901002、J59A218911200001),惟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10月25日至貴公司登記地址及許可證營運紀錄存放地址(本市北區臺灣大道二段360號13樓之5)執行督察,現場查該址為鑫富錸商務中心,該商務中心僅幫貴公司收取信件,餘相關營運紀錄並無存放於該址。復於112年10月26日至桃園市與貴公司實際負責人柯○○(負責人王鳳英之丈夫)見面督察○○表示貴公司營運紀錄均放於桃園市家中,並未存放於許可存放之地點。上述情節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北區臺灣大道二段三六○號一三樓之五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北區臺灣大道二段360號13樓之5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