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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1-010021
- 處分日期
- 2022/01/20
- 違規日期
- 2021/12/2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110年12月27日函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變更暨展延,發現貴公司負責人劉○○於109年5月8日變更戶籍地址(由高雄市小港區大苓里16鄰民益路64巷23弄15號變更至高雄市路竹區社南里22鄰復興路327巷136弄68號),惟未於變更後30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局辦理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民益路一三三巷三八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民益路133巷38號1樓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