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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5-100016
- 處分日期
- 2016/10/25
- 違規日期
- 2016/07/30
- 違反法條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貴公司承攬臺中市第14期市地重劃第四工區工程(B標),案經本局於105年7月30日11時15分及31日9時20分派員前往稽查,現場查獲貴公司未依經濟部公告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之再利用管理方式(編號十一、廢鑄砂),向工程招標文件單位申請工程核准使用廢鑄砂文件,始得向廢鑄砂產生者取用之規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左營區富國路一八五號九樓之一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北屯區后庄路680號旁第14期市地重劃第四工區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