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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4-030001
- 處分日期
- 2025/03/06
- 違規日期
- 2025/01/1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停止作為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4年1年10日14時49分發現於本市大樹區瓦厝街6-29號前有一排放口排放黃色混濁泡沫廢(污)水,本局人員拍照記錄,另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貴公司係從事鳳梨食品加工作業,廠區設置截留槽處理廢(污)水,惟處理效率不佳,致黃色混濁泡沫廢(污)水排出廠外,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現場已立即停止排放。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二六號七樓之一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樹區瓦厝街6-2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3/31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