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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30001
- 處分日期
- 2018/03/09
- 違規日期
- 2017/10/3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貴公司領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下簡稱水措許可證),經查核其處理廢水,從無污泥產出,除與其核准之水措許可證每日產出10-119公斤內容不符外,又其製程均使用地下水,每月使用量並超出水措許可證內容之使用量,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二)另督察時貴公司所設置廢水專責人員張玉玫外出,並未設置請假簿及相關紀錄供查核,且106年10月廢水操作紀錄之水、電表並未有廢水專責人員簽章確認,明顯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6條及22條第1項第3款第4目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4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南投縣竹山鎮延平里延平三路二三號
- 違規地址
- 南投縣竹山鎮延平里延平三路二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