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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畜牧場

文號
20-109-110010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20/11/30
違規日期
2020/03/17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20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9年03月17日至貴畜牧場進行周界異味污染物稽查檢測,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229,標準值為3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規定,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本次稽查檢測為107年11月13日之告發案複查檢測作業,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其違反者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不須繳納
事業地址
雲林縣虎尾鎮東屯里大屯一五之九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虎尾鎮東屯里大屯15-9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