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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復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30-110-060005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1/06/03
違規日期
2021/04/2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64,174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原水溝破損,部分原廢水溢漏至未經核准登記之雨水道(井),經由未經核准登記之雨水管,由放流口下方未經核准登記之排放(雨水)口排至周界外承受水體;上揭排放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80.9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50mg/L)0.618倍,化學需氧量361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41倍;另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64.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50mg/L)0.288倍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64174元整,應於110年7月2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疏漏處封堵、未登記之雨水道(井、口)移除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之證明文件,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4月22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7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規定,本府分別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第51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芬園鄉進芬村彰南路三段二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芬園鄉進芬村彰南路三段4號
統一編號
23868622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