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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60004
- 處分日期
- 2018/06/06
- 違規日期
- 2017/08/1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9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廢水處理流程未依登記事項由最終沉澱池→快混槽(二)→加壓浮除浮設備→放流池,而直接由最終沉澱池接至未登載回收設備後,其廢水排放至廠內DO1告示牌旁之採樣監視井,與放流水混合後排放於地面水體;查切肉區廢水排放於逕流廢水放流口RD02(以下簡稱RD02)上游一未登載集水井,該股廢水藉由RD02排放到地面水體;及調節池發現一孔洞,於該槽體外側發現有一封閉管線(106年6月初封閉),藉以由該封閉管線將調節池及油水分離池廢水排放至廠區外地面水體等情事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9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城鄉東城村南平路一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城鄉東城村南平路1-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