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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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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5-120002
- 處分日期
- 2016/12/02
- 違規日期
- 2014/09/19
- 違反法條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執行鳳山溪流域夜間稽查時,分別於103年9月19日及10月16日自本市大寮區民成街46號工廠廠房後方鳳山圳河面下發現有不明廢水排出,現場立即採集水樣送驗及稽查採證,並立即至該廠房稽查時,該廠房大門深鎖無人回應,無法進廠稽查;經查該廠房係屬貴公司所有(以下簡稱三廠);另查前述採樣地點與本局103年11月20日至貴公司三廠稽查發現廠區內後方2處管線,經使用藍色追蹤劑倒入該管線後於鳳山圳河面下方藍色出水點位置相符,故可確認103年9月19日及10月16日查獲不明管線排放之廢水係自貴公司三廠所排放;故查貴公司三廠無工廠登記證及廢水排放許可文件,其中9月19日及10月16日所排放水採樣化驗結果分別為SS:76 mg/L(標準值 30 mg/L)、COD:2300 mg/L(標準值100 mg/L)、總鉻:4.09 mg/L(標準值2 mg/L)及pH:4.2(標準值 6-9)、SS:81.8 mg/L(標準值30 mg/L)、COD:2210 mg/L(標準值100 mg/L)、總鉻:11.4 mg/L(標準值2 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前述情形已違反行為時水污法第7條及第14條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第7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鳥松區美山路七○巷一二之一一號二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後庄里民成街四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