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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文號
30-108-030012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9/03/22
違規日期
2018/12/1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7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局所屬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以下簡稱貴中心)從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12月12日派員執行夜間稽查時,發現放流口水質異常,經本府查核結果:一、貴中心廢(污)水處理設備最終沉澱池迴流管線業於107年12月11日發生破裂,由貴局委託代操作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現後,於107年12月12日執行搶修作業,惟搶修過程時間過長以致最終沉澱池污泥無法排泥,使其污泥上浮沿氯接觸槽至放流口排入地面水體,貴中心於107年12月11日發現設備異常後,未依法立即向本府環境保護局通報設備故障。二、本府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值116mg/L(標準值100mg/L)、生化需氧量值42.1mg/L(標準值30mg/L)、懸浮固體值105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公共下水道其流量大於250CMD放流水標準規定限值。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及同法第19條,準用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按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從一重爰依同法第40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暨附表三及附表八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三六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一五號
統一編號
36724654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