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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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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110016
- 處分日期
- 2021/11/09
- 違規日期
- 2021/09/0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業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09月09日21時20分至現場稽查,該場達銘養豬場,取得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有效期限自108年7月10日起至113年7月9日止,登記負責人為洪朝壬,登記飼養豬2398隻。2.現場聯絡負責人洪朝壬○○表示該場已承租給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人在外地,不便會同,協助聯繫大成長城公司人員。3.會同大成公司代表人員現場稽查,發現飼養豬,會同代表人員表示目前飼養約有1500~2000隻,另查養豬作業有廢污水產出,並排出場外溝渠。4.綜上,該場已承租給”大成公司”,實際飼養方為”大成公司”,惟”大成公司”未依法取得廢污水排放許可,而有廢污水產出並排出場外溝渠,無許可排放,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5.告知該公司會同代表人員,並依法取得相關許可後,始得為之。6.會同代表人員無異議,確認簽名,稽查時全程攝影存證。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里蔦松二街三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水林鄉水南村埔尾路63-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