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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隆畜牧場
- 文號
- 30-109-100004
- 處分日期
- 2020/10/06
- 違規日期
- 2020/04/1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30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場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經本局於109年04月14日派員稽查,發現豬舍有一股廢水從待配區產出,未依廢(污)水管理計畫排入其廢水處理設施,逕由進入固液分離機前之溝渠繞流排放於地面水體,現場於排放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570mg/L(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198mg/L(標準值80mg/L),懸浮固體200mg/L(標準值150mg/L),未符合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4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以下簡稱自動監測(視)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以下簡稱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除電子式電度表外,均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維持正常連線傳輸功能。限改日期:109年04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同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及一行為不二罰之行政原則,即應依從一重,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第1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一、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七股區竹子港段一四六三地號,竹子港段一四六三之一地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七股區竹子港段1463、1463-1地號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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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