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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隆畜牧場

文號
30-109-100004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0/10/06
違規日期
2020/04/14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罰鍰金額
NT$304,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貴場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經本局於109年04月14日派員稽查,發現豬舍有一股廢水從待配區產出,未依廢(污)水管理計畫排入其廢水處理設施,逕由進入固液分離機前之溝渠繞流排放於地面水體,現場於排放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570mg/L(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198mg/L(標準值80mg/L),懸浮固體200mg/L(標準值150mg/L),未符合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04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以下簡稱自動監測(視)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以下簡稱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除電子式電度表外,均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維持正常連線傳輸功能。限改日期:109年04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同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及一行為不二罰之行政原則,即應依從一重,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第1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一、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七股區竹子港段一四六三地號,竹子港段一四六三之一地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七股區竹子港段1463、1463-1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