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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10025
- 處分日期
- 2018/01/10
- 違規日期
- 2017/11/1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行於106年11月21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人員會同本局人員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於大樹區洲仔段747、750地號及大庄段8~11地號堆置大量經篩分後粒料堆置物,經丈量堆置量超過3,000立方公尺,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惟貴行未取得設置、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停工處分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樹區姑山里姑山路二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樹區州仔段747.750地號,大庄段8.9.10.11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