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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110018
- 處分日期
- 2019/11/08
- 違規日期
- 2019/09/0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9月4日派員至該公司(地址:臺中市新社區興義街300號)執行稽查作業,該公司現場設有窯爐2台、攪拌機1台、滾筒式乾燥機2台、震篩機2台、旋風式分離器2台、水洗塔2台及冷卻水塔1座,查核時現場正常運作中,製程作業流程為原料(菇農自行送來的廢菇包)經攪拌、烘乾(燃材)、震篩、包裝後即為成品,現場經本局廢棄物管理科認定廢菇包為事業廢棄物,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8批第2類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中以熱處理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依規定應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後始得進行設置及操作,惟截至查核當日該公司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現場製程設備設置及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並限期於108年12月16日前備齊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申請。另貴公司未取得本局准予試車檢測或取得操作許可證前不得逕行操作,經查獲未遵行停工處分者,本局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限改日期:108年12月1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新社區大南里中和街二段一四三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新社區興義街30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