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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湖(二場)畜牧場

文號
41-106-110018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17/11/28
違規日期
2017/10/31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
罰鍰金額
NT$1,2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1.本案於106年10月31日10時42分至現場查察,稽查當時於該場旁道路發現有豬糞散落路面之情事。2.經查該豬糞係為三湖(二場)畜牧場未妥善管理致使污染路面影響環境衛生,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本局依法告發。3.已當面告知業者代表違反上述法條之規定,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褒忠鄉埔姜村一二鄰太湖路一○○之一號三湖段九一八地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褒忠鄉埔姜村12鄰太湖路100-1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